校准报告盖CNAS章和不盖章有什么区别
要先说一下报告中带CNAS的含义,CNAS-CL01:2018 文件第一章中提出“本准则规定了实验室能力、公正性以及一致运作的通用要求。”也就是说,这个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,而与其人员数量有多少没有关系。其次,通过了CNAS资质说明实验室具有检测领域的能力,也具备对外出具公正性数据。是能力的体现。但它的能力范围是有限制的,只有通过了CNAS评审的项目才能对外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,不在其范围内的项目是允许出具带CNAS标识的报告的。明确了以上两点内容,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“校准报告可以引用数据与加盖CNAS章吗?”这2个问题的解释。“引用数据”,其确切意思就是在校准报告A中引用校准报告B中的数据,即A报告仅引用了B报告中的部分内容。这在CNAS准则里是不允许的。因为在CNAS-CL01:2018 7.8.2.1中明确标明:报告中声明除全文复制外,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报告,可以确保报告不被部分摘用。
在我们出具的校准证书/校准报告的第2、3条中也有专门说明:2.本次校准结果仅对被测件有效,所出具的数据均可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。3.未经本实验室许可,不得部分复印此证书内容。这就表明了这次的校准数据只对此次的校准负责,是经实际校准后出具的数据,如没有进行校准检验就出具报告是无效的。那么,经过实验室A同意后,如果实验室B所出具的报告部分引用实验室A的校准报告A,是不是可以在上面盖CNAS标识呢?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。CNAS准则不允许这么操作。原因是其前提都不被允许,后续的动作就更不被允许了。即使是实验室B所出具的报告全部引用实验室A的校准报告A,也不允许加盖CNAS标识,首先实验室B的能力范围不一定包含校准报告A的项目,其次即使包含,他也没有经过对校准报告A中所包含仪器的校准过程,不能在未校准的情况下加盖CNAS标识,这属于违反CNAS准则的行为。
所以无论是复制校准报告的数据还是在引用数据后加盖CNAS,这都是不允许的,这种行为违背了CNAS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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